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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索赔案开庭,原被告就重大性、损失计算方法等方面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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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7日,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荣科科技(维权)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沈阳中院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荣科科技存在几项虚假陈述行为、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等存在诸多争议,由于案件争议较多,法官未当庭判决。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荣科科技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面临投资者起诉。2023年1月10日,荣科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22023001号、0022023002号)。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董事、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立案。2023年4月17日,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辽宁证监局认定:一、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二、何任晖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组织实施荣科科技上述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崔万田作为时任董事,参与、知悉荣科科技对于其个人债务进行关联担保,未向公司及时报告该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其个人进行关联担保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1年6月21日-202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4月2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荣科科技维权入口)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荣科科技索赔案件原被告双方存较多争议,投资者可在关注本案后续进展,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荣科科技:于2021年6月21日-202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4月2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维权)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维权)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维权)索赔、飞乐音响(维权)索赔、香溢融通(维权)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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