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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公司迎新规:要聚焦养老主业,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控制类股东

12月12日,澎湃新闻从业内人士处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各监管局、各养老险公司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要求养老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在股东资质上,《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在经营门槛方面,《办法》明确,养老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养老险公司同时经营上述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养老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将上述一、二项业务与养老社区、长期护理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养老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上述规定的,应当自《办法》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要求,养老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坚守公司发展定位,根据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长期性、稳健性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目标、经营战略及相关保障措施,并推动建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养老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并严控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类型业务、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

而在经营上,《办法》也强调,养老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根据《办法》,养老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交易对手)的余额占比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养老险公司应当对每季度末投资集中度指标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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