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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2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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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2018 年3月14日起,《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融通通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次开放期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2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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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基金交易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赎回份额基础上,设置上述基金的最低交易限制,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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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的深圳总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网上直销。
7. 2 场外非直销机构
详见基金此前发布的相关公告。
7.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十三次集中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9.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3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了解相关情况。
9.4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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