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信托圈内人
6月20日,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正在监管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化、健全化、标准化、透明化。
券中社记者独家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针对部分信托公司、银行理财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下发《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券中社记者获取的意见稿显示,该文下发对象包括7家信托公司、8家理财公司、5家保险资管公司,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该意见稿适用于在国内发行和管理的信托、理财和保险资管产品。
意见稿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责任、方式、一般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合同约定等;
对产品募集期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具化,包括产品的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以及特殊事项、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揭示文件、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托管协议、产品发行公告或报告等;
明确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规定,提及产品管理人要在每个季度结束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运作报告(这则规则的意义在于,此前一些资管产品是在季度结束后十五个自然日内披露季报,而一些资管产品则是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口径不一);在8月31日之前披露产品的半年度运作报告,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意见稿还重申了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和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采取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对私募产品进行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诋毁其他产品或产品管理人,以及托管机构或销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