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报□蔡概还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词汇,能顾名思义,作划一的理解。唯独信托,问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
那什么是信托呢?记得2001年《信托法》出台后,笔者专门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就是:什么是信托?现在过去20多年了,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
过去,我国信托业几经整顿,近年,人们把信托与“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信托似乎成了“麻烦制造者”“风险滋生者”。
其实,笔者认为信托不仅不是风险制造者,反而是风险管理者。信托的存在,是想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安排,有效管控资产管理的风险。
因为,信托制度的精髓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并由此产生“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对此,世界上承认信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都如出一辙、毫无二致,我国也不例外。
所谓资产隔离,主要是指交由受托人管理处分的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均实现法律上的分离。具体而言,资产隔离包括正向资产分隔、反向资产分隔和内部资产分隔。其中,正向资产分隔是指信托财产有别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通常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信托财产免受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反向资产分隔是指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因信托财产管理产生的债务,不得向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追偿,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免受信托财产的债权人追索;内部资产隔离是指对每一笔信托财产都应当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同信托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混同,也不得相互抵消。
信托关于资产隔离功能的重要性,得到了世人的普遍认同,其应用领域越来越广。当信托应用于投资基金时,为信托型基金,基金财产成为信托财产并实现安全和独立;当信托应用于资产证券化时,为特殊目的信托,证券化基础资产由此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当信托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时,为家族信托,它帮助人们实现各种家族愿景;当信托应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时,为慈善信托,笔者把它解释为用信托的方式做好事;等等。
此外,信托制度明确受托人要履行“信托义务”,即受托人管理他人的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当前,信义义务已经扩展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一个基本遵循,它要求资产管理人任何时候都必须为客户的最大利益服务,或者说为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任何资产管理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排除信义义务的底线。
所以,信托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管控风险而不是制造风险。
那么,什么是信托呢?笔者从1994年开始参与起草《信托法》,至今已经整整三十载。经过长期的思考,笔者认为信托是资产隔离的工具。这不够形象,如果用物来形容的话,笔者认为信托是“防火墙”“安全岛”“避风港”。这仍然不容易为老百姓所理解,装修时人们经常用“隔断”这个词,其实信托就是一种“隔断”,它的作用是给财产做“隔断”。进一步而言,信托的本源业务,就是给资产管理活动中的财产做“隔断”。
笔者认为,所有的资产管理活动均应当以资产隔离作为前置条件。如果“隔断”没有做好,其隔离效果可能就会被“击穿”;如果没有做好“隔断”,资管产品就可能会演变成庞氏骗局,资产管理人就可能会“跑路”,家族财富传承就将会是走不远的传承。
为了做好“隔断”,当信托财产为资金形态时,需要开立信托资金专户;当信托财产为非资金形态时,则往往需要办理信托财产登记。
为了做好“隔断”,委托人必须把设立信托的财产从其固有财产中转移出来。在此基础上,信托财产要不要进一步转移给受托人?笔者认为转移至信托名下,由受托人实际控制更为妥当。如果要转移至信托名下,则需要赋予信托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例如非法人组织。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2条中指出,该法中的“公司”包括公司、合伙企业、联合会、股份公司、信托、或由任何人组织而成的团体,无论其是否设立为法人。新加坡参考美国法治,制定2004年《商业信托法》,确认商业信托为公司、合伙之外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在实务中,其实已经常把信托视为一种法律主体,例如上市公司股东名称中出现信托产品的名称等。
(作者系《信托法》起草组成员)